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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办理2016年度年报信息公示的公告
按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现就我区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2016年度年报信息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区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,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,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(www.sdxy.gov.cn)报送2016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;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。2016年度年报中首次增加了社保和统计等9类年报事项。
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,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工商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活动。
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,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向社会公示。
济宁市任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6年12月30日